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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大监督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06月27日 11:45

办转字〔201767-西北工业大学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监督监察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发展,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依法治校能力,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北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监察工作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学校党委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 监督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目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第四条  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必须依规依纪进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法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惩戒监督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又要保护监督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监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六条 逐步建立学校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委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七条 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全体干部和党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 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情况;

(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 领导学校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 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 对党委委员,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 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 加强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十六条 纪委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十七条 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 纪委要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师生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违纪违法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师生员工民主监督作用,发挥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主动接受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共同推进学校监督工作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西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校办转字〔20173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全校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二级单位,以及学校任命和聘任的领导人员、教师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察;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二)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申诉。

(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完成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以下事项:

(一) 制度建设及执行;

(二) 人员招聘、职称评聘;

(三) 采购招标;

(四) 招生录取;

(五) 工程建设;

(六) 财务管理(含教育收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七) 资产管理;

(八) 校办产业;

(九) 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可以对其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不到位,需要予以督促的;

(三) 给学校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六) 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七) 报复陷害监察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

(八)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西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校办转字〔2017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做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对监察对象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四章  监督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督监察的方式主要是:

(一) 召开、参加、列席有关会议;

(二) 调阅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开展谈话,进行走访调研,实地监督监察等;

(三)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四) 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监察方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监察工作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有关事项开展监督监察:

(一) 事前监督监察。对监督监察事项启动前的重要节点和内容进行前期监督监察。

(二) 事中监督监察。对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监察。

(三) 事后监督监察。倒查权力行使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重点是强化事前监督监察,发挥监督监察的预警作用。

第三十六条 监督监察事项的实施程序是:

(一) 制定监督监察工作方案;

(二) 针对不同监督监察事项,依据方案实施监督监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监察对象提前发送《监督监察通知书》;

(三) 汇总监督监察情况,形成监督记录单或监察报告,并听取被监督监察单位的意见;

(四) 视情况提出监督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五) 督促被监督监察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实施监督监察事项或者调查监督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监督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 要求监督监察对象就监督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 责令监督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五) 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第五章  监督监察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别运用好监督监察结果。

第三十九条 监督监察结果通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群例会等形式进行通报,按规定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要把监督监察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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