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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前沿论坛

  • / 吴沈括 石嘉黎
    2019(2):95-103    摘要 PDF

    摘 要:当前,人工智能正加速发展,且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它在网络安全领域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数据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本文从分析数据要素相关的侵害行为出发,选取模式识别这一典型应用场景来具体阐述,并在立法层面探讨现行规则应对与应然规则建构,在产业领域建议相关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使各方主体共同助力来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 / 邢会强 银丹妮
    2019(1):82-89    摘要 PDF

    摘 要:智能投顾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智能投顾是从传统投资顾问发展而来的,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一方面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行业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也应符合智能投顾具有的新特征。智能投顾的信息披露包括算法说明的披露、利益冲突的披露、资产和费用的披露、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披露、服务内容的披露、重大变化的披露、合规审查的披露等。

  • / 李 娜 沈四宝
    2019(1):90-96    摘要 PDF

    摘 要: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国际市场的深刻变革,贸易竞争从传统商品价格与质量等条件的竞争转向数据流动等规则的竞争。面对数字化时代贸易行为与贸易主体的变化,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也需要做出必要的回应。本文分析了数字化时代贸易的核心特征,面对以数据作为交易对象、数据跨境流动作为交易过程的新型贸易关系,欧盟与美国采取了不同的规制路径,积极推动本国目标的实现。目前各国政府为了实现公民个人信息权、国家安全保护等施政的目标,纷纷采取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措施,这些措施在本质上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平衡贸易自由利益与合理政策目标利益为中心,通过共商、共建的谈判方法,协调国内合理政策目标与贸易自由关系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提出在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理论依据和改进的建议。

  • / 叶 林 吴 烨
    2018(4):69-75    摘要 PDF

    摘 要:智能技术驱动下的金融科技,正在掀起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伴随金融科技的发展,资管业务正在迈入智能化时代。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资管业务,令过去泾渭分明的金融部门监管边界越来越模糊,但其不应也不能偏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我国立法需要及时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变化,着眼于现实需求与法律适用,探寻一条面向于“创新”的法律规制路径,重点是秉持“穿透式”监管理念、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并夯实资管人的信义义务。

  • / 王怀勇 刘 帆
    2018(4):76-83    摘要 PDF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企业法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对传统企业经营理念的匡正,长期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现实挑战,现有理论的效能不足被放大,亟需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拓展补充,赋予其新的价值意蕴,以护其周延。文章认为,在数字时代,应从数据、算法和社会治理三个维度入手进行理论拓补,并探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明晰入法范围,二是细化软法规范,三是区分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度,四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代码嵌入。

  • / 刘丹冰 黄菁茹 代水平
    2018(3):101-107    摘要 PDF

    摘 要:伴随着科技革命而来的新业态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问题。调研发现,新业态对社会稳定影响的经济根源是拜金主义,而观念落后是思想根源,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制度原因,政府网络监管存在漏洞、行业自律的缺乏等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因此,政府管理中既要重视预防又要更新观念,应该建立、完善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对特殊人群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专门保护,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惩处力度。

  • / 张 敏 李 倩
    2018(3):108-115    摘要 PDF

    摘 要:2017年被称为人工智能元年,AI技术和应用逐步实现突破和落地。人工智能应用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安全风险。本文从人工智能应用对人类安全的威胁、对社会伦理安全及社会秩序的冲击和对个人生命、数据、隐私等个人安全三个层次进行了安全风险分析,认为应当坚持“人工智能工具论”的法律客体为原则,从自由、限制、禁止应用三个层次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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